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