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