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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