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