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