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