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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