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