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六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