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四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