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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