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