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