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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