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