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