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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