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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