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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