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