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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