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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