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