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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