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