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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