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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