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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