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