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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