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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