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