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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