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