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国防专利条例
›
第八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六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七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国防专利条例
第九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国防专利条例
第十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
← 查看《国防专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