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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