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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