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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