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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