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九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