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