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