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