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