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国防交通条例
›
第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国防交通条例
第二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
国防交通条例
第五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 查看《国防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