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地区保障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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