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 军区保障计划由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军区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