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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