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八章 物资储备 第四十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八章 物资储备 第四十三条 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