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