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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