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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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四条 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 第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第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第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 第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条 海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 第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 第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 第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及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 第十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61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