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